《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》附件一《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》如下,共九大类:
一、枪支、军用或警用械具类(含主要零部件)物品
包括以下内容:
(一)军用枪、公务用枪:包括手枪、步枪、冲锋枪、机枪、防暴枪等;
(二)民用枪:包括气枪、猎枪、运动枪、麻醉注射枪、发令枪等;
(三)其他枪支:包括样品枪、道具枪等;
(四)军械、警械:包括警棍、军用或警用匕首、刺刀等;
(五)国家禁止的枪支、械具:包括钢珠枪、催泪枪、电击枪、电击器、防卫器等;
列如:
1.手枪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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打火机枪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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钢珠枪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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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艺枪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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打火机枪:
-
钢笔式微型枪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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拇指铐:
-
手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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催泪瓦斯:
-
手钉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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弩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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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击器:
-
警鞭:
二、爆炸物品类
(一)弹药类:包括炸弹、手榴弹、照明弹、燃烧弹、烟幕弹、信号弹、催泪弹、毒气弹和子弹(空包弹、战斗弹、检验弹、教练弹)等;
(二)爆破器材:包括炸药、雷管、导火索、导爆索、非电导爆系统、爆破剂等;
(三)烟火制品:包括礼花弹、烟花、爆竹等;
(四)上述物品的仿制品。
列如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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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暴弹:
-
空包弹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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鞭炮:
-
烟花:
-
子弹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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雷管:
-
导爆索:
-
导火索:
-
炸药:
-
爆炸装置:
三、管制刀具
包括匕首、三棱刀(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)、带有自锁装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刀、双刃刀以及其它类似的单刃、双刃、三棱尖刀等。
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,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:
-
匕首:
2、三棱刮刀:
3、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(跳刀):刀身展开或弹出后,可被
3、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(跳刀):
4、其他相类似的单刃、双刃、三棱尖刀:刀尖角度小于60度,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、双刃和多刃刀具。
-
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,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、双刃和多刃刀具。
6.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、腰刀、靴刀、马刀等刀具:
四、易燃、易爆物品
包括以下物品:
(一)氢气、氧气、丁烷等瓶装压缩气体、液化气体;
(二)黄磷、白磷、硝化纤维(含胶片)、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;金属钾、钠、锂、碳化钙(电石)、镁铝粉等遇水燃烧物品;
(三)汽油、煤油、柴油、苯、乙醇(酒精)、油漆、稀料、松香油等易燃液体;
(四)闪光粉、固体酒精、赛璐珞等易燃固体;
(五)过氧化钠、过氧化钾、过氧化铅、过醋酸等各种无机、有机氧化剂。
列如:
1.打火机油:
2.石油气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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酒精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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液化石油气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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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用氧气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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油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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夹克油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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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锈润滑剂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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汽车喷漆:
五、氰化物、剧毒农药等剧毒物品
1.
六、腐蚀性物品:硫酸、盐酸、硝酸、有液蓄电池、氢氧化钠、氢氧化钾等腐蚀性物品。
1.电解液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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盐酸:
-
氢氧化钠:
七、放射性物品,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
八、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物品,如可能干扰飞机上各种仪表正常工作的强磁化物、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等。
1磁铁
九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、运输的物品。
1.打火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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火柴。
附件二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以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
《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》附件二《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》如下:
可以用于危害航空安全的菜刀、大剪刀、大水果刀、剃刀等生活用刀,手术刀、屠宰刀、雕刻刀等专业刀具,文艺单位表演用的刀、矛、剑、戟等,以及斧、凿、锤、锥、加重或有尖钉的手杖、铁头登山杖和其他可用来危害航空安全的锐器、钝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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钝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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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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